非法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,如何定性?

Connor Binance交易所 2025-08-07 3 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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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:非法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,如何定性?

被告人林某立伙同林某甲(已判刑),于2003年3月4日注册成立某资产管理公司,经营范围为受托资产管理、企业管理咨询等,林某立担任法定代表人、总经理,该公司不具备证券从业资格。

2007年5月至2008年11月,林某立伙同林某甲向多人介绍、推销某集团原始股票,由林某立以某资产管理公司名义同他人签订《委托协议》《托管协议》,约定由某资产管理公司受客户委托购买某集团原始股票并进行托管。

签订协议后,林某立、林某甲收取款项3400余万元。

后某集团未能上市,导致投资人巨额经济损失。

其后,法院判决:被告人林某立犯 非法经营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(其余判项略)。

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,擅自向社会公众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,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,以非法经营罪论处。

何忠民律师,湖南省邵阳县人,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,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,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,主要从事刑事辩护、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,尤其擅长职务犯罪、经济犯罪案件辩护。

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。不过,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,必亲力亲为,全力以赴,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,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。

执业二十年以来,办理过厅级、处级、科级等领导干部、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,办理过企业老板、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,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,深受客户好评。

我的优势:对刑事案件具有精准的判断力,擅长挖掘刑事案件的辩护要点,以及亲力亲为办理案件。

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、刑事专业律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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